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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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登民一初字第46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登封市教育体育局,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北区小学,F某某有 | 1600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