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30185190128202609173 | 营业执照 | 关于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1-28 | 2099-12-31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85民初591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 58500 | 一、被告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原告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装修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365658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原告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租金585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29元,减半收取9064.5元,由原告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469.5元,由被告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595元。
原告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19-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06民初682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可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185民初591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03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185民初591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185民初244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浙0185民初2444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巨丰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金家村村民委员会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