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娜
91542200064678312M
1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经济开发区山南现代综合产业园办公楼1层1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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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京04民初2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1702800
驳回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CHINAHUIYUANJUICEGROUPLIMITE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314元,由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CHINAHUIYUANJUICEGROUPLIMITED)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CHINAHUIYUANJUICEGROUP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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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2
其他
(2018)京0108民初43845号
原告
原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被告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5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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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3
合同纠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8505号
原告
原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10340568
一、被告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违约金合计五百六十一万七千元; 二、被告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值为一千零三十四万零五百六十八元的果汁产品给付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果汁产品的品种、价格、质量标准、费用负担均按照被告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二)》执行,被告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提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对应数额的货物; 三、驳回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四万六千四百五十三元,由被告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十一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八千九百零八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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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广告合同纠纷
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02-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告合同纠纷
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10-1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广告合同纠纷
(2022)黔2625民初489号
原告
原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2-12-16
2
广告合同纠纷
(2022)黔2625民初489号
原告
原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2-08-03
3
广告合同纠纷
(2022)黔2625民初489号
原告
原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镇远县人民法院
2022-07-28
4
广告合同纠纷
(2017)京04民初2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8
5
广告合同纠纷
(2017)京04民初20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0
6
广告合同纠纷
(2017)京04民初200号
被告
被告: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