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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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承平泉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42号 | --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 -- | -- | 平泉市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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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823执122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3民初11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0823民初1150号 | 原告 | 原告: 平泉县世纪同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4100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平泉县世纪同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50.00元)。 ...更多 | 2018-06-05 |
3 | 其他 | (2016)冀0802行初53号 | 原告 | 原告: 平泉县世纪同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一、撤销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6)0823006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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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平泉县世纪同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平泉市人民法院 | 2018-06-04 | |
2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平泉县世纪同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2016-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