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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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湛遂法执字第154-2号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本院(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对S某某前名下粤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7-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湛遂法执字第154-2号 | 被执行人 | - | 96411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北信用社的存款45000元(帐号为:80020000002415845)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北信用社的存款51411元(帐号为:80020000002415845)。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7-06 |
3 | 合同纠纷 | (2015)湛遂法执字第154-1号 | 被执行人 | - | 45000 | 冻结被执行人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北信用社的存款45000元(帐号为:80020000002415845),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7-01 |
4 | 合同纠纷 |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4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前 被告: 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 | 43700 | 一、限被告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货款本金人民币43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给原告S某某前。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S某某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6.25元,由被告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6-02 |
5 | 其他 |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43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前 被告: 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 | 43700 | 一、限被告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货款本金人民币437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给原告S某某前。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S某某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6.25元,由被告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25 |
6 | 其他 | (2014)湛遂法立保字第102-1号 | 被申请人 | - | 65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遂溪县岭北镇岭北初级中学存放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北信用社账号为:(800××45)内的存款6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查封申请人S某某前提供作担保登记在其名下的粤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S某某前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4-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