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 华北
门连忠
911501037014610106
6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战备路22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4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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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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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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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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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注销后,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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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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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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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民分局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内02民终1603号
被上诉人
-
9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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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0203民初55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李翰文,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00000
一、由被告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货款9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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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0203民初55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李翰文,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00000
一、由被告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货款9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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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4
合同纠纷
(2019)内0202民初2486号
被告
原告:
包头市立泰建筑附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59387
准许原告包头市立泰建筑附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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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5
其他
(2019)内7102执32号之一
申请人
-
--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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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6
其他
(2019)内7102执32号之二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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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7
其他
(2019)内7102执32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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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8
合同纠纷
(2019)内71民终9号
上诉人
-
311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8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5844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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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9
合同纠纷
(2017)内02民终2209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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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10
其他
(2017)内0202民初104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10000
一、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21万元; 二、上述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16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9日计算至2012年12月1日;本金26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2日计算至2016年11月28日;本金21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9日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市科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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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内02民终1603号
被上诉人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内0202民初2486号
被告
原告:
包头市立泰建筑附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2019-08-01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7)内7102民初11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01-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798号
被告
原告:
包头市杜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分公司
被告:
内蒙古福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5-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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