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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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黑12行终77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5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被上诉人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明环罚[2018]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驳回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00元,由被上诉人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14 |
2 | 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1612号 | 被告 | 原告: 明水园中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5108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明水园中园服务有限公司饭费5108.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0 |
3 | 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997号 | 被告 | 原告: 明水园中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10000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明水园中园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8-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556号 | 被告 | 原告: 明水县龙驰石油有限公司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31084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明水县龙驰石油有限公司欠款31084.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577.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30 |
5 | 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65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15376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M某某招待费1537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08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72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6479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L某某借款6479.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1 |
7 | 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71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51633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Y某某饭费款5163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091.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24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747号 | 被告 | 原告: 明水县长城印刷厂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12642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印刷费1264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9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32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5400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Y某某欠款5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6 |
10 | 合同纠纷 | (2017)黑1225民初346号 | 被告 | 原告: 明水县吉品火锅城 被告: 明水县环境保护局 | 16900 | 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给付原告招待费16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被告明水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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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复议 | (2019)黑12行终77号 | 被上诉人 | - |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