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耿学军
911301006732392437
--
-
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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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82

法院公告 57

开庭公告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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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他
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00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7-07-11
银石罚字〔2017〕第6号
2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其他
对违反《反洗钱法》第32条有关规定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的罚款处理,并对高级管理人师旭,直接责任人周瑞东、刘立平、李莉、催建军,处以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的罚款处理,共计罚款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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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00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
银银石罚字〔2017〕第15号

裁判文书 18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执1961号之一
申请人
-
--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678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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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2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执2623号之一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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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3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执2632号
申请人
-
--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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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4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执1961号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L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不动产(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3371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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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7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宏杰,王惠,W某某,石家庄市木源工贸有限公司
11228592.05
一、被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5408892.0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为7612.5元、罚息为832632.67元,后续利息、罚息按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W某某、W某某、石家庄市木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有权就被告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石行唐国用(2015)第0001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借款本金5819700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44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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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6
合同纠纷
(2020)冀0104民初639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667481.36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667481.3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8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1589.41元;自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6)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若被告W某某到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等2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4674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5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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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7
合同纠纷
(2020)冀0104执340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4119号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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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8
合同纠纷
(2020)冀0104执3403号
申请人
-
--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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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9
合同纠纷
(2020)冀0104民初707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
721131.72
一、被告L某某、Z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700350.7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20780.94元,共计721131.7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对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以拍卖、受卖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6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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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10
合同纠纷
(2020)冀0104民初719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G某某,W某某
72174.69
被告G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72174.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913.4元,自2020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4元,由被告G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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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法院公告 5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3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31
4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Z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7-02
5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石家庄市藁城区国泰化工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05-30
6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08-03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W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10-17
8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G某某、Z某某、J某某、Z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10-10
9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G某某、Z某某、J某某、Z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优先购买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其他优先权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9-26
10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L某某、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旭城花园旭清园3-3241不动产抵押权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1-08-29

开庭公告 19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104民初785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M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冀0104民初520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N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4)冀0104民初520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J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4
--
(2023)冀0104民初3274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J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5
--
(2023)冀0104民初3282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6
--
(2023)冀0104民初3280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石家庄钱雨物流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7
--
(2023)冀0104民初3280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8
--
(2023)冀0104民初3273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9
--
(2023)冀0104民初2567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C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03
10
--
(2023)冀0104民初2735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X某某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3-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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