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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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鄂0602民初1952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文理学院附属中学 被告: H某某 | 1000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有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湖北文理学院附属中学。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文理学院附属中学占有使用费(1号门面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350元计算,2号门面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按每月350元计算)。
三、原告湖北文理学院附属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被告H某某押金1000元,此项可与本判项二相互抵充。
四、驳回原告湖北文理学院附属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原告湖北文理学院附属中学负担118元,被告H某某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