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医院

正常 华东
平雨华
1237172349541508XU
2359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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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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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自行检查,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之规定,已构成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行为且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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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肆万元整。
40000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5
成市监处罚〔2022〕2586
2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其他
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元整(¥60000.00)
60000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1-08
菏卫放罚〔2021〕007号
3
成武县人民医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其他
警告、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8-04
菏卫传罚字〔2020〕0022号
4
成武县人民医院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案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5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成武县卫生健康局
2020-07-29
菏卫放罚〔2020〕005号
5
未取得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资质,未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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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整(¥57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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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6-04
菏计罚〔2020〕0008号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23民初254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20000
一、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42714.56元; 二、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936元,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负担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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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2
2
--
(2023)鲁1723民初18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
5565452.05
一、被告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5,565,452.05元及利息(以5,565,452.0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58元,减半收取计25,379元,由被告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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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9
3
--
(2023)鲁1723民初179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
准许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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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4
--
(2022)鲁1723民初1014号
被告
原告:
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敏,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900000
一、被告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陈敏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原告滨州市鑫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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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1723民初250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40000
一、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597,681.6元;二、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精神抚慰金40,000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261元,被告成武县人民医院负担5,0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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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723民初1515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
1693403.7
一、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材款1693403.7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93403.7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31元,由原告山东大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760元,由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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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723民初3057号
被告
原告:
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
392023.39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收到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开具202890.58元石材款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于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872.9元; 二、被告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违约金769.91元及保全保险费1490元; 三、驳回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6元,保全申请费3004元,由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285元,由被告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润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341元及保全申请费3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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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8
侵权责任纠纷
(2022)鲁1723民初58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
--
准许原告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菏建白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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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723民初3058号
被告
原告:
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
336127.29
一、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货款331866.96元及违约金2189.33元; 二、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071元; 三、驳回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8元,保全申请费3973元,由原告莱州市福信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101元,由被告黑龙江宇阳圣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297元及保全申请费3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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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891民初1496号
被告
原告:
济宁环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
准许原告济宁环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1元,由原告济宁环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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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开庭公告 5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1723民初204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7-02
2
--
--
被告
原告:
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4)鲁1723民初829号
被告
原告:
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4
--
(2023)鲁1723民初37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5
--
(2023)鲁1723民初37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3-08
6
--
(2023)鲁1723民初37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3-06
7
--
(2023)鲁1723民初37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卫生院,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4-01-11
8
--
(2023)鲁1723民初24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3-12-21
9
--
(2023)鲁1723民初24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3-12-21
10
--
(2023)鲁1723民初24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成武县人民医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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