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文心
916501047576897438
1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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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新0104执恢647号
申请人
-
90449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0449.00元,执行费1257.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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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新0104民初7298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冠凌生物科技
243893.66
一、被告新疆冠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2000元; 二、被告新疆冠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986.83元。 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27920元,给付标的57986.83元,占请求标的45.33%。案件受理费1429.2元,邮寄送达费80元(原告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现由被告负担647.86元,原告负担781.34元。邮寄送达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可连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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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0104执58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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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2302民初189号
其他
-
--
--
2017-03-21
5
其他
(2017)新0104执585号
申请人
-
80192.25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80192.25元。(执行费1102.88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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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6173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
405360
一、被告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 二、被告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利息10730元((90000元-16000元(总价160000元×10%质保))×5‰月利率×29个月); 三、被告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邮寄费40元。 以上应付款项100770元,被告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100770元,占诉讼标的103050元的97.78%,案件受理费236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308.59元,原告负担5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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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2047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
2367.6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7.6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2267.6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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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新执字第254-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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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新执字第254-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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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新0104民初2047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丰利源矿业有限公司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6-07-0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格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4-03-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新民二初字第554号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克州鑫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4-07-02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鲁木齐伊兰特电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博格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4-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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