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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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7)黑0206民初17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集体企业总公司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涧民一初字第618-2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奥博铝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集体企业总公司 | -- | 准许原告重庆奥博铝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780元,减半收取10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奥博铝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03-2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33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1-06 |
4 | 合同纠纷 |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32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1-06 |
5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沙民初字第118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市凯业科技有限公司 | 144000 | 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600元,退回原告31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06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沙民初字第118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市凯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15-03-26 |
7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沙民初字第414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市凯业科技有限公司 | 144000 |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590元,退回原告1590元。 ...更多 | 2014-12-11 |
8 | 合同纠纷 | (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72号 | 上诉人 | - | 1239000 | 原审判决后,一重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称:根据2001年6月13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总成设备的制造安装和调试总价为540,000元,由此可知为上钢五厂制作的电液控制设备总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者即海岳公司承担。而2001年10月12日,海岳公司在三方的《会审纪要》上签字,更表明其同意承担增加泵组的费用。原审依据根本未实际履行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认定增加泵组的费用应由一重公司承担,是错误的。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海岳公司也存在明显的拖延工程进度等违约行为,导致上钢五厂向一重公司扣款135,000元。但原审对海岳公司的违约行为视而不见,未予支持一重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为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重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海岳公司答辩称:《委托制作合同》确定的540,000元总价,并未包括增加泵组的费用。正因为三方在达成《会审纪要》后确定要增加一套泵组,所以海岳公司才与一重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上诉人认为海岳公司在《会审纪要》上签了字,就认可增加设备费用的承担,是对《会审纪要》内容及契约责任的曲解。关于违约问题,海岳公司并未违约,所谓拖延工程进度是因为三方对项目进行技术修正,耽搁了一定时间,海岳公司对此没有责任。技术方案修正后,海岳公司还是按约交了货。至于上钢五厂对一重公司扣款135,000元,是因为上钢五厂和一重公司自行协商,对项目取消“半自动功能”而产生的项目款扣除,而非出于违约原因。一重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海岳公司承担该费用,显属无理。因此,海岳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等所证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一重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岳公司在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后,因为需要增加泵组设备,2001年10月12日,一重公司、海岳公司和上钢五厂三方经协商形成了《会审纪要》。《会审纪要》明确增加主泵泵组和副泵泵组各一套作为在线备用,属对一重公司与海岳公司原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履行内容的要求变更。2002年4月15日,一重公司与海岳公司就《会审纪要》达成的增加泵组内容,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双方当事人通过另行签订合同的方式对《委托制作合同》增加履行内容的固定。根据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海岳公司有义务为电液控制系统另行增加提供主泵泵组和辅泵泵组各一套,一重公司有义务向海岳公司支付该增加泵组的费用79,500元。因一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该合同时曾受到了对方的欺诈和胁迫,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合同约束力。而从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原审法院经实地核查,已经确定上钢五厂1850吨卧式矫直机电液控制系统上,共安装有两套泵组,其中一套泵组的主泵泵组和辅泵泵组的恒压变量泵及电动机的型号,与一重公司、海岳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恒压变量泵及电动机的规格、型号完全一致。可以认定,海岳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另2002年8月29日,上钢五厂在其提出的五个方面的遗留问题中,未提及《会审纪要》确定增加的备用泵组未到位问题,也可印证《会审纪要》的第二条内容得到了履行。由此,一重公司在支付完79,500元泵组款后,又要求返还钱款,显无依据。至于一重公司所提违约金之请求,其依据的是上钢五厂向一重公司的扣款135,000元,但根据2003年7月8日的《事宜纪要》、《商务补充》,可以表明该扣款是因为项目取消了“半自动功能”,而并非由违约引起。一重公司要求海岳公司承担135,000元违约金,亦没有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方面均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5.20元,由上诉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更多 | 2005-06-21 |
9 | 合同纠纷 | (2005)徐民二(商)初字第5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上海海岳液压机电工程合作公司 | 919040 | 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9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5-03-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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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无锡市凯业科技有限公司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15-07-1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无锡市凯业科技有限公司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15-04-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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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机械制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无锡市凯业科技有限公司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