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1-11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4-01-11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3409596 | (2024)琼9006执87号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2024-01-1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决字(2022)第0255号 | 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 | 2022-09-21 | 2099-12-31 | 琼海市水务局 | |
2 | 2021人防易审第083号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 | 普通 | 2021-04-28 | 2099-12-31 | 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2021人防易审第077号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 | 普通 | 2021-04-28 | 2099-12-31 | 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决字(2024)第1421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房建市政)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房建市政) | 2024-04-08 | 2099-12-31 | 琼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5 | 决字(2022)第3592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延续核准 | 天慧大厦办理预售证延期 | 2022-07-11 | 2099-12-31 | 琼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6 | QH120210621091265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天慧大厦 | 2021-06-29 | 2099-12-31 | 琼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7 | 2021人防易审第078号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 | 普通 | 2021-04-28 | 2099-12-31 | 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决字(2023)第8140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房屋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房屋建筑工程) | 2024-01-23 | 2099-12-31 | 琼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9 | 决字(2021)第2308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天慧大厦 | 2021-06-09 | 2099-12-31 | 琼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0 | 2021人防易审第079号 |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 | 普通 | 2021-04-28 | 2099-12-31 | 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2)琼96民终1253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琼海万泉生态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2-07-20 |
2 | 合同纠纷 | (2021)琼9002民初26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7-21 |
3 | 合同纠纷 | (2017)琼9002民初8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 被告: X某某,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3-03 |
4 | 合同纠纷 | (2016)琼97民终1196号 | 被告 | - | 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01 |
5 | 其他 | (2008)高行终字第218号 | 上诉人 | - | 100 | 天涯海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第62号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其主要理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第62号裁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上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第三人尚未成立;重审第62号裁定中认定第三人及其前身开发、建设、管理了“天涯海角”风景区没有事实依据。二、上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核定的服务是第39类,即旅行服务,与第三人开发、建设、管理“天涯海角”风景区并无利害冲突。三、重审第62号裁定认定“天涯海角”的第二含义就是特指海南岛的“天涯海角”景区不妥。商标评审委员会、三亚旅游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18日,天涯海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天涯海角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8年9月28日获得注册,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旅行预定、旅行社、旅行陪伴、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号为1211919。争议商标系由文字“天涯海角”、拼音“TIANYAHAIJIAO”和图形组成,其中图形部分由海浪和岩石图案构成。1998年11月18日,三亚旅游公司于就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第3429号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三亚旅游公司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81号判决,判决撤销第3429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争议商标作出争议裁定书。天涯海角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天涯海角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三亚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应予撤销。据此,200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驳回天涯海角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作出重审第62号裁定。裁定认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天涯海角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侵害了三亚旅游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天涯海角公司不服,以三亚旅游公司不享有“天涯海角”商标的专用权;天涯海角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也未侵害三亚旅游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等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三亚旅游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上述事实有争议商标档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29号裁定,(2006)一中行初字第81号判决,(2007)高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重审第62号裁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7年3月15日本院就争议商标作出的(2007)高行终字第26号终审判决为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天涯海角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了三亚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判决争议商标应予撤销。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第62号裁定的依据是上述终审判决,裁定结果与上述终审判决一致,其实质是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因此,天涯海角公司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第62号裁定及原审(2007)一中行初字第1274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8-12-15 |
6 | 其他 | (2008)高行终字第218号 | 上诉人 | - | 1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8-12-15 |
7 | 其他 | (2008)海南民二终字第176号 | 上诉人 | - | 60 |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7)琼海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维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7)琼海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琼海华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65114.60元。被上诉人琼海华地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1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1元,全部由被上诉人琼海华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一、二审预缴的上述费用由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8-08-27 |
8 | 其他 | (2006)一中行初字第8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48000 |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3429号《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YAHAI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YAHAIJIAO及图”商标作出争议裁定书。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6-11-01 |
9 | 其他 | (2006)一中行初字第8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48000 |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5〕第3429号《关于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YAHAIJIA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第1211919号“天涯海角TIANYAHAIJIAO及图”商标作出争议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6-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