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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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闽0429执22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22 |
2 | 合同纠纷 | (2016)闽0429民初53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昊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方龙 | 180000 | 一、福州昊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退还商标注册代理费180000元;
二、福州昊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泰宁县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F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59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549元,由福州昊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