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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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0105民初4350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久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786280 | 一、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久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93140元;二、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久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931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7元,由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久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久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