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第二初级中学

正常 华南
潘镜洪
12441802727041815R
89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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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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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粤1802执3342号
其他
-
--
--
2018-09-13
2
合同纠纷
(2018)粤18民终293号
上诉人
-
115000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6922号民事判决; 二、限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第二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清远骄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68137.50元为限); 三、驳回清远骄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清远骄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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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3
合同纠纷
(2016)粤1802民初6922号
被告
原告:
清远骄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第二初级中学,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172787.5
一、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第二初级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骄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172787.5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清远骄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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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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