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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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无 | -- | 2099-12-31 | 工商局 | |
2 | 无 | -- | 无 | -- | 2099-12-31 | 工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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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3)高新民初字第267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赛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 | 277156.53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赛来科技有限公司赔付277156.53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赛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成都赛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2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承担27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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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6民初8157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赛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科瑞尔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
2 | 保险纠纷 | (2013)高新民初字第2674号 | 原告 | 原告: 成都赛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高新支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