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李道忠
913709025716636682
--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以南,校场街以西泰安华泰财富广场第A号楼40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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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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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鲁09民终2583号
被告
-
750000
一、维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902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万元; 四、驳回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41元,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62元,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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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2
其他
(2018)鲁0902民初1973号
被告
原告:
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0000
一、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无效; 二、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元,由原告负担1175元、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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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兴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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