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秋娟
9133060074584112X6
8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前赵44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浙0603执异329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C某某为(2016)浙0603执121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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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浙0603民初290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品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360867
准许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33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512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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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3
合同纠纷
(2015)浙绍商终字第1459号
上诉人
-
10253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2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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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4
劳动争议
(2015)绍越民初字第45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
16048.33
一、被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48.3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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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5
合同纠纷
(2015)绍柯商初字第913号
被告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被告:
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W某某,Q某某
21253406.6
一、被告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253,406.60元,合计人民币10,253,406.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含复息、罚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中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W某某、Q某某对被告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320元,减半收取41,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60元,由五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3,3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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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6
其他
(2015)绍柯商初字第913号
被告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被告:
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中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W某某,Q某某
21253406.6
一、被告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253406.60元,合计人民币10253406.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含复息、罚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中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W某某、Q某某对被告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人民币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3320元,减半收取41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60元,由五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33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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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3)绍商初字第2204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Z某某
242569.83
一、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92,569.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Z某某应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7,059元,由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连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39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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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3)绍商初字第2204号
原告
原告:
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Z某某
242569.83
一、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货款192,569.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三、被告Z某某应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7,059元,由被告绍兴县美全金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连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39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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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9
合同纠纷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60号
被上诉人
-
151700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工程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517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14元,鉴定费1万元,由上诉人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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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5
10
合同纠纷
(2007)越民一初字第1616号
被告
-
340300
一、驳回本诉原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反诉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工程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4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反诉原告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20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0000元,反诉被告负担5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反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应由反诉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反诉被告在履行上列第二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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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绍柯商初字第913号
被告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被告:
Q某某,浙江中嘉纺织服饰有限公司,W某某,绍兴市山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资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5-09-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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