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197978 | (2024)川0183执1053号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川0114民初13598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春之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 | 454189 | 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春之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541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5418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四川春之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877元,由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2-25 |
2 | -- | (2023)川0114民初12344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麦迪仕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张凤英,X某某 | 172227.43 | 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麦迪仕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72227.43元及违约金(以155251.5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张凤英、X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但是不得损害四川麦迪仕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利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394元,合计3291元,由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张凤英、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川0107民初7947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跃顺弘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藏牛王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