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檑
913101177345589357
5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亭浦路109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65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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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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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
30800
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05-19
松2220200010号
2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起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松江区叶榭镇叶政路叶兴路东南侧土地,面积6381.1平方米,建设健康主题公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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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176.03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整(人民币30800.00元,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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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0
区规划资源局
2020-05-19
第2220200010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其他
-
335225
一、确认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之间涉及上海市松江区内的192亩土地租赁关系无效; 二、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搬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的192亩土地上的树木,并将仍种植树木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的4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某某公司1; 三、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使用费3352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8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3280元(已付),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6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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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2
--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其他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3-08-23
3
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执5758号
申请人
-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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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4
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7864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湛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82533
准许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计2769元,由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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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5
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2892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本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25800
一、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本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崇本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的土地252亩、连栋大棚32亩和8米大棚110亩; 三、被告上海崇本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425800元/年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7元,减半收取3843.5元,由被告上海崇本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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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6
其他
(2019)沪0117民初3945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
905825
一、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四村村的375亩土地、设施大棚(连栋大棚26亩、8米大棚146亩); 三、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度欠付的租金905,825元; 四、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上述第二项义务项下的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及使用费(按照每月43,758元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3元,减半收取6,866.50元,由被告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具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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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2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3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4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5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民初1332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桂缘园艺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3-07-10
6
其他
(2022)沪民终130号
第三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7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民初2892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崇本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04-09
8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7民初3945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9-04-24
9
租赁合同纠纷
(2016)沪0117民初6143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叶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珏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6-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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