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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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辽民申4489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11-28 |
2 | 其他 | (2018)辽07民终328号 | 被上诉人 | - | 1274 | 一、变更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赔偿李XX各项损失共计29867.3元;
二、变更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锦州市第十九中学赔偿李XX各项损失共计29867.3元;
三、驳回李XX、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74元,共计2548元,由李XX负担1528元,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锦州市第十九中学各负担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21 |
3 | 其他 | (2017)辽07民终949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7-13 |
4 | 其他 | (2016)辽0711民初208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锦州集信物业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 | 44800.95 | 一、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44800.9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原告负担774元,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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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辽0711民初208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锦州集信物业有限公司 |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7)辽0711民初758号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锦州市太和区供电分公司,锦州集信物业有限公司 |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