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岳武
912105005613759378
5000万元人民币
-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药都商务孵化中心168-2栋-202房间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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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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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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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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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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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00000元。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2023-03-03
〔2018〕辽0503民初1381号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辽05民终1837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502号; 二、本案发回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Y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6元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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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2
合同纠纷
(2020)辽05民终562号
被上诉人
-
3224744.55
一、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判项部分; 二、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Y某某工程款3224744.55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943元,由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135.81元,由Y某某负担580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791.53元,由Y某某负担3008.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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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503民初1381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100000
一、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万元; 二、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二百零七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二万零二百零七元由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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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
4
合同纠纷
(2018)辽0503执835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国药都会展中心”。 二、被执行人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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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5
其他
(2018)辽0503执保7号
其他
-
1156340
查封并冻结被保全人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15634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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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6
合同纠纷
(2018)辽05民终136号
上诉人
-
3517875
一、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3 民初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Y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4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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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7
合同纠纷
(2017)辽0503民初7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3517862.51
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工程款3517862.51元。 案件受理费34943元,由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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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8
其他
(2017)辽05执监59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6)辽05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院移送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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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9
其他
(2016)辽05民初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7628693.38
一、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工款27628693.38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30日起自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9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1048.52元,由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5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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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辽05民终988号
上诉人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8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辽0503民初12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2022-07-05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5民终1837号
被上诉人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辽0503民初5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辽0503民初1381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2018-11-16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辽0503民初67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