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

正常 华东
洪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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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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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闽06民终3680号
被上诉人
-
143484
一、撤销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东山县东门屿林业经营管理所、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Y某某动产费用143484元,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上诉人东山县东门屿林业经营管理所、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Y某某鉴定费6000元。四、驳回上诉人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被上诉人东山县东门屿林业经营管理所、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被上诉人东山县东门屿林业经营管理所、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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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事争议
(2021)闽0626民初226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22-02-25
2
人事争议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22-02-17
3
合同纠纷
(2021)闽0626民初1975号
原告
原告:
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
被告:
东山县龙池大酒店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21-12-15
4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东山县风动石景区服务中心
被告:
东山县龙池大酒店有限公司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21-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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