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刘胜利
91340100743094175N
10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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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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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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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8-03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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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皖8601执5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75000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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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2
其他
(2017)皖8601执51号
被执行人
-
75000
一、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75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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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3
其他
(2017)皖8601执52号
被执行人
-
150000
一、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15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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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4
其他
(2017)皖8601执50号
被执行人
-
75000
一、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75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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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5
合同纠纷
(2017)皖01执128号
被执行人
-
--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334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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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6
合同纠纷
(2017)皖01执127号
被执行人
-
--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332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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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7
合同纠纷
(2017)皖01执129号
被执行人
-
--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合仲字第0333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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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8
合同纠纷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被告
原告:
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90000
准许原告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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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9
其他
(2015)包执字第00039-1号
申请人
-
6446216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蕊琦时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446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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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
10
合同纠纷
(2014)包民二初字第00566号
原告
原告:
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肥蕊琦时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
被告合肥蕊琦时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振海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2%计算,自2010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382元,由被告合肥蕊琦时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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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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