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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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民终376号 | 被上诉人 | - | 1007077.91 | 一、维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确认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CL/LAXXCG20150075”的《主厂房钢结构买卖合同》于2017年9月16日解除;二、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2016年3月16日出具的银行保函原件(编号:2015年方授字第023号一保08NO.8600044096)”;
二、撤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007077.91元;
四、驳回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81元,由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890.19元,由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090.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206.31元,由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094.30元、由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112.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23民初18号 | 被告 | 原告: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 | -- | 一、确认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CL/LAXXCG20150075”的《主厂房钢结构买卖合同》于2017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2016年3月16日出具的银行保函原件
(编号:2015年方授字第023号一保08NO.8600044096);
三、驳回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81元,由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被告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新民终414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8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8-12-13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3民初123号 | 被告 | 原告: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 | -- | 一、确认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CL/LAXXCG20150075”的《主厂房钢结构买卖合同》于2017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2016年3月16日出具的
(编号:2015年方授字第023号一保08NO.8600044096)银行保函原件;
三、驳回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81元,由原告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931元,被告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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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民终376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2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23民初123号 | 被告 | 原告: 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