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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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黑1002民初1010号 | 被告 | 原告: 牡丹江市阳明区合尔斯佰硒山泉水站 被告: 牡丹江镜泊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牡丹江镜心湖菌业有限公司 | 195558.14 | 一、牡丹江镜泊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牡丹江市阳明区合尔斯佰硒山泉水站支付96192元,赔偿损失70064.48元,支付违约金29301.66元,合计195558.14元;
二、驳回牡丹江市阳明区合尔斯佰硒山泉水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计2853元,由牡丹江镜泊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牡丹江市阳明区合尔斯佰硒山泉水站负担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5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黑1002民初3308号 | 被告 | 原告: 牡丹江市阳明区合尔斯佰硒山泉水站 被告: 牡丹江镜泊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牡丹江镜隆农业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牡丹江市阳明区合尔斯佰硒山泉水站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