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胜波
913301097996810020
850万元人民币
-
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28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21执453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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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21民初247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615011.19
一、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61501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货款1615011.19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81元,减半收取11890.5元,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9060元,原告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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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21民初161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0-04-1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76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尚福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4-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09民初176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尚福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2-03-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21民初247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0-05-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21民初247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0-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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