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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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川1622执保177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5-2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川1622民初4682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T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P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2-2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622民初2323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26 |
4 | 其他 | (2018)川1622民初185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 | 3993.41 | 一、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各项赔偿费用3993.4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支付原告Y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4430.22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负担(原告Y某某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6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622民初352号 | 其他 | - | -- | -- | 2018-04-18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川1622民初162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 | 154137.9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12886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支付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垫付赔偿款25270.1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负担1426元,原告W某某自行负担611元(原告W某某已垫支,履行义务时由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1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广法民终字第646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07-16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武胜民初字第2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 5684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5-03-25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武胜民初字第304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本 被告: Y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 23754.72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Z某某本各项赔偿费用共5598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垫支的费用23754.7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负担(原告Z某某本已垫付,在执行中由被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9-24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广法民终字第150号 | 被上诉人 | - | 921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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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1622民初192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四川省嘉浩运业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F某某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2 | -- | (2024)川1622民初18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公司,四川省嘉浩运业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Q某某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3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X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武胜县沿口鼎宏电动车经营部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8-12 | |
4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嘉浩运业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C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5-30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川1622民初342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T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1-25 | |
6 | 劳动争议 | (2018)川1622民初2919号 | 原告 | 原告: 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被告: J某某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19-10-25 | |
7 | 劳动争议 | (2018)川1622民初293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19-10-25 |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622民初232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P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彭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18-07-25 |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622民初232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P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彭俊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18-07-25 |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川1622民初232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P某某,武胜县交通运输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18-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