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冀行申72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Y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9-28 |
2 | 劳动争议 | (2018)冀1022民初278号 | 原告 | - | 88348 | 一、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给付W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143.6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26204.4元,合计87348元。
二、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返还W某某保证金1000元。
三、驳回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6-21 |
3 | 合同纠纷 | (2017)冀10民终672号 | 上诉人 | - | 19000 |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3-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行政处罚 | (2023)冀1022行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3-13 | |
2 | 行政处罚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3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 W某某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8-03-20 | |
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5-25 | |
5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5-16 | |
6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 W某某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7-05-10 | |
7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16-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