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蒋红卫
91330400744148577X
3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大道208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5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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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违规经营
其他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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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3-02-20
平湖应急罚决2023第000001号
2
当事人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大道2088号实施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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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
19800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2023-02-20
平湖应急罚决〔2023〕第000001号
3
--
其他
罚款3000元
3000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8-19
嘉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2号
4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省平湖市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于2017年建立网站,后接入互联网使用至今,浙江省平湖市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后于2021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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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曹桥派出所
2021-08-10
平公(曹桥)行罚决字〔2021〕02210号
5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公安机关现查明,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从其他公司购买入库14850升硝酸,于2021年6月7日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后于2021年6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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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曹桥派出所
2021-06-09
平公(曹桥)行罚决字〔2021〕01620号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421民初130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鼎欣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6000
一、被告嘉善鼎欣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 二、被告嘉善鼎欣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预付款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倍计算,自2021年3月8日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善鼎欣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8元,原告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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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2
其他
(2019)浙0482执恢330号
其他
-
--
--
2019-04-23
3
其他
(2015)狮执字第202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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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0
4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7)浙1082民催9号
申请人
-
10100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6年12月20日签发,票号为1020005225970532,到期日为2017年6月20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康富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东海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费用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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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2民初1401号
其他
-
--
--
2017-05-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2民初1767号
其他
-
--
--
2017-05-12
7
其他
(2016)浙0482执177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东杰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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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民终01124号
其他
-
--
--
2016-07-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82民初12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850777.5
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5077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5077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8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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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82民初109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318385.5
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8385.5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31838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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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10-19
2
公示催告
--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08-07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Q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6-07-0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Q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6-03-0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F某某(公民身份号码:)、苏州聚盛源离型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5-11-2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浙0421民初130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鼎欣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04-16
2
--
(2020)176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07-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民终0112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482民初0131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东杰化工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6-05-11
5
--
(2015)嘉平商初字第0092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苏州聚盛源离型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5-09-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狮民初字第3349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杭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德荣化工有限公司,S某某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4-12-24
7
--
(2014)嘉平商初字第01248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杭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4-11-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