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程晋南
91110115733456355M
12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二段)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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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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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京0115执343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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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2
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21901号
其他
-
--
--
2018-11-21
3
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503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大兴区红太阳幼儿园
22840
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太阳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北大街瑞洲工贸公司宿舍院内5号平房、停车场门房及锅炉房休息室(建筑面积571平方米)腾退返还给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太阳幼儿园给付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490.14元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太阳幼儿园给付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供暖费2284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9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红太阳幼儿园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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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4
合同纠纷
(2018)京02民终713号
被上诉人
-
173988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9元,由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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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5
合同纠纷
(2016)京0115民初1564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
60200
一、被告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二段9号的租赁房屋及前院腾退返还给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按照每月60200元的标准向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9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99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北京国缘假日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25元,余款199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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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6
劳动争议
(2017)京0115民初8326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7800
北京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安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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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7
合同纠纷
(2017)京02民终6561号
被上诉人
-
2232000
准许上诉人北京浩玉兴华建材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56元,减半收取12328元,由北京浩玉兴华建材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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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8
合同纠纷
2015年大民初字第17811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浩玉兴华建材城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浩玉兴华建材城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二段9号的土地腾退返还给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24 656元,由被告北京浩玉兴华建材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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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09)海民初字第12138号
原告
被告:
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
523251
一、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给付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五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一元六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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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09)海民初字第12138号
原告
被告:
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
523251
一、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给付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价款五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一元六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通达管道公司、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城建锅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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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2190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北燃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瑞洲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8-11-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