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林振忠
91411525773667843U
2000万元人民币
-
固始县蓼城大道秀水商业街南段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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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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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豫15民终617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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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合同纠纷
(2021)豫1525执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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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3
合同纠纷
(2021)豫1525民初7303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M某某
321718
一、被告L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1/204、102/205、103/206、104/207、105/208房屋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95906元(24182元/年、4间每间32551元/年,23个月); 二、被告L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1/204、102/205、103/206、104/207、105/208、106/209、107/210房屋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房屋物业费25812元(935.24平方米、每月1.2元/㎡、23个月); 三、驳回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06元,减半收取4270.03元,由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7.03元,被告L某某、M某某负担3063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固始农行营业厅,账号:16×××3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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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4
合同纠纷
(2020)豫1525执恢2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豫1525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锦绣江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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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5
合同纠纷
(2019)豫1525执128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豫1525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固始县锦绣江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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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6
合同纠纷
(2019)豫1525民初7562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6268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向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固始县C某某大道日出东方二期18号楼的101/204、102/205、103/206、104/207、105/208五间二层商铺。 二、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期间(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租金115789元、滞纳金34736元、物业费12155元合计1626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计177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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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7
合同纠纷
(2019)豫1525民初3305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19200
驳回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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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8
合同纠纷
(2019)豫1525民初3306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准许原告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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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9
合同纠纷
(2018)豫1525民初2947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固始县锦绣江南商贸有限公司
--
--
2018-06-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1-02
2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3-11-02
3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1525民初7562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19-11-18
4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1525民初640号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19-01-21
5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固始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固始县锦绣江南商务有限公司
固始县人民法院
2018-06-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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