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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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鲁16民终2638号 | 被告 | - | 41722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78元,由上诉人博兴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13 |
2 | 其他 | (2015)博商初字第669号 | 被告 | 原告: 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三河两水一湖生态文化区建设指挥部,博兴县人民政府 | 4067953.22 | 一、被告博兴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067953.22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67953.2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3日至清偿之日)及鉴定费52122元;
二、驳回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三河两水一湖生态文化区建设指挥部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25元,由原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084元,由被告博兴县人民政府负担40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高商初字第875-3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 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360000 |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
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5-0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高商初字第875-2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 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360000 |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5-0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高法商初字第875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 被告: 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城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 305193 | 被告博兴县城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嘉源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30519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本金305193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利息随本金一并偿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元,保全费2300元,共计8178元,由被告博兴县城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