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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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100260188935L | 营业执照 | 轴承、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五金商品、机械设备、密封件、轴承和轴承单元、润滑油的批发、代购代销;仓储代理服务;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未列明技术推广服务;物流代理服务;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口和技术除外;鉴证信息咨询。 ...更多 | 1994-01-18 | 2029-01-18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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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181执73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9-20 |
2 | 其他 | (2015)长执字第83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0-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闽0181民初327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德辉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 | 118788.42 | 被告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德辉轴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8,788.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6元,由被告南方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0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罗民初字第20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德辉轴承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S某某 | 130400 | 准许原告福州德辉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为1,45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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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 | 2014-0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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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102民初388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福州德辉轴承有限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福州德辉轴承有限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