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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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 | 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闭杯闪点≤60℃】(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装潢;汽车租赁;旧车置换;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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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鲁0702民初4304号 | 原告 | 原告: 潍坊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Z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潍坊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1-0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783民初568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D某某,潍坊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 96368.96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6368.96元(51432元+54936.96元-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108元,由X某某负担42元。
上述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汇入X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08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开民初字第5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潍坊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4-08-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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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D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潍坊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2019-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