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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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行政处罚内容:警告,罚款34.6万元 | 346000 | 央行天津市分行 | 2023-12-14 | 津银罚决字20238号 | |
2 | (一)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计提资本与拨备;(二)未严格落实同业业务专营改革要求;(三)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项目提供授信;(四)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业务;(五)授信资金违规向企业增资扩股;(六)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七)同业授信资金回流购买本行理财;(八)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未严格分离;(九)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违规投资权益类资产;(十)同业理财产品误导销售;(十一)同业理财产品投向未持续披露;(十二)与未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内的客户开展业务。 ...更多 | 罚款人民币合计660万元 | 6600000 | 天津银保监局 | 2019-02-01 |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 |
3 | 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政府确认函”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 警告 | -- | 天津银保监局 | 2019-02-01 | 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 | |
4 | 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罚款 | --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6-30 | 津市场监管武竞质罚〔2017〕1号 | |
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6-30 | -- | |
6 | 票据业务不合规 |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 500000 | 天津银监局 | 2017-05-27 | 津银监罚决字〔2017〕27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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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津0103执3823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5-2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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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西)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1180号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10026 | 2022-11-07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 | 津(西)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56号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类压力容器**************023050007 | 2023-05-17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3 | 津(西)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0447号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40001 | 2023-05-16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4 | 2023河西建验证0002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同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天津银行后台运营中心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 2023-01-06 | 2099-12-31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西分局 | |
5 | 津(滨)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11141号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类压力容器**************022080219 | 2022-08-19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6 | 2016武清建验证0002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2016-01-07 | 2099-12-31 | 天津市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 |
7 | 滨海银监字(2017)5号 | -- | 详见批复 | -- | 2099-12-31 | 滨海银监分局 | |
8 | 2019112911191900680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2019-11-29 | 2099-12-31 | 天津市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 |
9 | 120318202006090718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20-06-09 | 2099-12-31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
10 | 银监保局复〔2016〕64号 | -- | 你行《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开业的请示》(天银发〔2016〕203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辉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天银发〔2016〕200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赤永胜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天银发〔2016〕20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规定和要求,现批复如下:n一、批准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开业。机构全称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机构简称为:天津银行保定分行。英文名称:BANK OF TIANJIN CO.,LTD.BAODING BRANCH。营业场所为: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3108号。n二、核准该机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担保;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n三、核准刘辉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赤永胜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n四、你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保定银监分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n五、你行对刘辉、赤永胜等2人的正式任命文件请及时报送保定银监分局。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保定银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更多 | -- | -- | 保定银监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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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川0105执10344号 | 其他 | - | -- | -- | 2024-04-23 |
2 | -- | (2024)津0104执1173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院(2024)津0104执1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2-26 |
3 | -- | (2024)津0104执461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院(2024)津0104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2-06 |
4 | -- | (2024)鲁0691诉前调确107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26 |
5 | -- | (2024)鲁0691诉前调确108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26 |
6 | -- | (2024)鲁0691诉前调确93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23 |
7 | -- | (2024)鲁0691诉前调确97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23 |
8 | -- | (2024)鲁0691诉前调确94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23 |
9 | -- | (2023)津0115民初15140号 | 其他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告: 袁某 | 163024.96 | 一、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给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24.96元,本息合计163024.96元;
二、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袁某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2-27 |
10 | -- | (2023)津0115民初12295号 | 其他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告: 孙某某 | 205665.18 | 一、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47190.64元并支付利息4159.67元、罚息52780.87元、复利1534元,本息合计205665.18元;
二、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编号*-*-*-*4730《天津银行银税e贷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孙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1-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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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2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3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4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C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5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L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6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F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7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8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9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D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10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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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2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3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4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6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7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8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9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安华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