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宏房产开发公司

注销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王伟青
91440400192554998K
8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9号13DE之六(仅限办公)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5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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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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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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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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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4202201110319
新标准
通知书
注销登记
1992-10-19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4202004280161
新标准
通知书
具体经营项目申报,名称变更,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1992-10-19
2099-12-31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粤民申7269号
第三人
-
--
驳回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4-27
2
合同纠纷
(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6号
第三人
-
6337061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 二、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代珠海市海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欠款3581686元; 三、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代珠海市海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欠款利息,具体以270万元为本金自2004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代珠海市海宏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诉讼费用55375元; 五、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54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52554元,均各由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7700元,Z某某负担48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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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3
合同纠纷
(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6号
第三人
-
--
本案中止诉讼。
2015-07-17
4
合同纠纷
(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2号
第三人
原告:
珠海市建安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卡都投资有限公司
677400
驳回原告珠海市建安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74元,由原告珠海市建安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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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5
合同纠纷
(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21号
第三人
-
661600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8元,由被上诉人湖南三工珠海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6元(卡都公司预交人民币16268元,剩余部分予以退回),由被上诉人湖南三工珠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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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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