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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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浙06行终53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06 |
2 | 其他 | (2018)浙0683行初12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C某某 被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 10000 | 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C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诸发改价检举回〔2017〕60号《价格举报回复函》并要求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7 |
3 | 其他 | (2016)浙06行终229号 | 被上诉人 | - | 50 | 一、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行初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发改复决字[2015]03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确认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D某某价格举报的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0-21 |
4 | 其他 | (2016)浙0604行初4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Q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 10000 | 驳回原告C某某等六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六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邮编312000,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9-05 |
5 | 其他 | (2016)浙06行终124号 | 被上诉人 | - | 50 | 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行初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诸暨市发改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诸发改价检举回[2015]1号《价格举报回复函》,撤销被上诉人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政复决字(201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诸暨市发改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诸暨市发改局、诸暨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02 |
6 | 其他 | (2016)0624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 10000 | 一、确认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诸政复决字〔2015〕29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二、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诸发改价检举回〔2015〕1号价格举报回复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 ...更多 | 2016-03-25 |
7 | 其他 | (2016)0624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 10000 | 一、确认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诸政复决字(2015)29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二、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诸发改价检举回(2015)1号价格举报回复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 ...更多 | 2016-03-25 |
8 | 其他 | (2016)浙0624行初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 10000 | 一、确认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诸政复决字(2015)29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
二、驳回原告D某某要求撤销被告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诸发改价检举回(2015)1号价格举报回复函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 ...更多 | 2016-03-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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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浙0681民初2797号 | 原告 | 原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被告: 浙江富润纺织有限公司,Y某某,Q某某,F某某,Y某某,L某某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3-05-15 | |
2 | 行政监督 | (2018)浙0683行初12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C某某,H某某,L某某,S某某,C某某 被告: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1-18 | |
3 | -- | (2016)浙06行终0012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15 | |
4 | -- | (2016)浙06行终0012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诸暨市人民政府,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