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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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0 | (2024)陕0703执903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4-28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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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0703民督17号 | 其他 | - | 40314.9 | 被申请人W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官支行归还借款人民币40314.9元。
申请费269元,由申请人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官支行预交。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23 |
2 | -- | (2024)陕0703民督18号 | 其他 | - | 24646.01 | 被申请人T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官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4646.01元。
申请费139元,由申请人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官支行预交。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4-04-23 |
3 | -- | (2024)陕0703民初356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某某,古某某,杨某某,吴某某 | 538461 | 一、被告陈某某、古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38461元,本息合计538461元(后续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85元,减半收取4593元,由被告陈某某、古某某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08 |
4 | -- | (2024)陕0703民初205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 | 504590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Y某某向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承担利息304590元(利息截止2023年11月2日,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504590元;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4423元,由被告Y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08 |
5 | -- | (2024)陕0703民初367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某某,赵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4-04-07 |
6 | -- | (2023)陕0703民初211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148125.27 | 一、限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8125.27元,本息合计148125.2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C某某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C某某提供的位于汉中市南郑区××镇××社区军干所后院(老干局住宅楼)1号楼2层0201室房产抵押物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L某某对前述债务在C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提供的抵押物仍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对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C某某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05 |
7 | -- | (2024)陕0703民初369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 | 187385 | 一、由被告Z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7385元,本息合计18738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8日,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及逾期利率续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W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L某某、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被告Z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4-03 |
8 | -- | (2024)陕0703民初381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1136498.4 | 一、由被告Y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000元,利息56498.40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3月21日),合计596498.40元。后期利息自2024年3月22日起,以本金54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4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L某某对被告Y某某、L某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Y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51元,减半收取4725.5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 ...更多 | 2024-04-01 |
9 | -- | (2024)陕0703民初210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 | 504689 | 一、由被告C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04689元,本息合计504689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及逾期利率续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7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2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负担2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3-05 |
10 | -- | (2024)陕0703民初20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214603.04 | 由被告C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97.39元、利息114805.65元,本息合计214603.0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1月2日。后续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及逾期利率续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9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被告C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3-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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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汉江产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W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D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M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R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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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陕0702民初947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W某某,汉中市云河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H某某,汉中市广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L某某,汉中锦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9 | |
2 | -- | --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3 | -- | (2024)陕0703民初666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4 | -- | (2024)陕0703民初666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5 | -- | (2024)陕0703民初696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
6 | -- | (2024)陕0703民初543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R某某,汉中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7 | -- | (2024)陕0703民初542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汉中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R某某,L某某,L某某,R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8 | -- | (2024)陕0703民初53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L某某,Y某某,城固县东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9 | -- | (2024)陕0703民初494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Z某某,L某某,W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10 | -- | (2024)陕0703民初11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H某某,S某某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