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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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渝0151民初5794号 | 原告 | 原告: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被告: 重庆捷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14926 | 重庆捷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利息148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缴纳85元,由重庆捷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2 |
2 | 其他 | (2019)渝0151民初5795号 | 原告 | 原告: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被告: 重庆捷事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61120 | 准许原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07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渝01民终1486号 | 上诉人 | - | 2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8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渝0151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T某某 | 2000 | 一、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40701.60元。
二、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三、被告铜梁区火山石烫鱼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3567.20元。
四、被告铜梁区火山石烫鱼酒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T某某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40元,被告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承担120元,被告铜梁区火山石烫鱼酒楼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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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渝0151民初5794号 | 原告 | 原告: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被告: 重庆捷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渝0151民初5795号 | 原告 | 原告: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被告: 重庆捷事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渝0151民初5795号 | 原告 | 原告: 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被告: 重庆捷事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
4 | 身体权纠纷 | (2018)渝0151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T某某,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铜梁区火山石烫鱼酒楼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
5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渝0151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铜梁区火山石烫鱼酒楼,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
6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渝0151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铜梁区火山石烫鱼酒楼,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8-04-19 | |
7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8)渝0151民初135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C某某,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T某某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8-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