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魏剑文
9134010039722006X2
1600万元人民币
-
合肥市蜀山区稻香路1088号香山丽舍38幢18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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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7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11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8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执2326号
被执行人
-
--
--
2021-11-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民初371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亿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5000
被告安徽亿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533元,由被告安徽亿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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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民初371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亿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07-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民初3710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沃泰照明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亿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06-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