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章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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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226民初553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同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332144.3
一、被告C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214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105537.1元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26607.2元自2021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9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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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2
其他
(2021)浙02行终1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1-29
3
其他
(2020)浙0211行初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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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4
不当得利纠纷
(2019)浙0226执3771号
申请人
-
--
--
2020-05-18
5
合同纠纷
(2019)浙02民终5512号
第三人
-
123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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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6
其他
(2019)浙72行初1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10000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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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7
合同纠纷
(2019)浙0226民初492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
123400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原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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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浙0226民初5608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
宁海县同运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85278.5
被告宁海县同运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285278.5元。 如果被告宁海县同运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89.5元,原告宁海县交通运输局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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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浙0226民初209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海县力洋镇田交朱村经济合作社,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45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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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10
其他
(2015)甬宁民初字第206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宁海县公路管理局
473394.51
一、被告宁海县公路管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473394.5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283元元,减半收取664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441.5元,由被告宁海县公路管理局负担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4××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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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342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2民终2342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4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226民初553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同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03-15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226民初5531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城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同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宁海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12-02
5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1)浙0225行初60号
被告
原告:
宁海县西店镇古月畜禽养殖场
被告: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09-14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浙0226民初5608号
原告
原告: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被告:
宁海县同运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S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10-15
7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9)浙0226民初4921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09-05
8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2019)浙0226民初600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03-13
9
--
(2014)甬宁行初字第00029号
被告
原告:
新国线集团(徐州)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4-11-21
10
--
(2014)甬宁行初字第00028号
被告
原告:
新国线集团(徐州)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4-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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