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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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嘉海民初字第70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海宁市园林市政局,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52731.81 | 一、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赔偿原告Y某某财产性损失147716.81元。
二、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赔偿原告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152716.81元,由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Y某某15元,由被告海宁市园林市政局负担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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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2014)浙嘉民终字第00410号 | 被告 | 原告: 海宁市园林市政局 被告: Y某某,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