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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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黔2601民初453号 | 原告 | 原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被告: Y某某 | -- | 被告Y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所有的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083宾馆对面)4、5、6号门面清空并返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04-25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黔2601民初454号 | 原告 | 原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被告: Z某某 | -- | 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所有的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083宾馆对面)3号门面清空并返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