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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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411执304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6-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411民初2252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新区中常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 | 27136.04 | 被告江苏工冠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新区中常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36.04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应负担的239.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5-2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411民初2253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新区中常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科宏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 41995.78 | 被告常州市科宏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新区中常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95.7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应负担的42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