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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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豫1325行初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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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2
其他
(2018)豫1325行初17号
被告
原告:
西峡县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C某某
被告:
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
准予原告西峡县政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C某某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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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6)豫1323民初3354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西峡县公路管理局,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124
准予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收取124元,由原告J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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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6)豫1323民初335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Z某某
被告:
西峡县交通运输局,西峡县公路管理局,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25
准予原告J某某、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收取25元,由原告J某某、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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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5
其他
(2016)豫1325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2016-03-31
6
其他
(2015)内行初字第4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M某某
被告:
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
准许原告M某某、M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2015-10-13
7
其他
(2014)西民商初字第262号
原告
原告:
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
石界河镇小寨村西后河组,质证意见为
778355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25140元; 第三人S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75990元(土地款38790元、附属物款3720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850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9725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23355元; 第三人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0800元; 第三人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15400元; 第三人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58700元(土地款38500元、附属物款20200元); 第三人M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25565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080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233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24545元; 第三人Y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46200元; 第三人Q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2500元; 第三人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850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48995元(土地款48495元、附属物款500元); 第三人F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17475元(土地款16675元、附属物款80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1540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43650元(土地款38500元、附属物款5150元); 第三人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36340元(土地款31140元、附属物款5200元); 第三人M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47305元; 第三人M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土地补偿款31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84元,保全费4412元由原告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负担12796元,被告石界河镇小寨村西后河组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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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2019)豫1323民初28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西峡县石界河镇人民政府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19-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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