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革燕
91330283MA281BM03H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村馒头山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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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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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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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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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奉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123号当事人: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革燕,住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村馒头山。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起在奉化区岳林街道龙潭村馒头山占用土地建造机动车考训场所,至目前超出批准范围共建成考训场地一处、考训水泥道路一条、临时停车场地一处及附属用房。现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面积4137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731平方米,建筑面积1827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2020)》核对,未经批准的所占土地规划为一般基本农田2878平方米、坑塘水面611平方米、林地49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8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矿用地5143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3225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74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8平方米、旱地2899平方米、坑塘水面612平方米、有林地495平方米、采矿用地5144平方米及农村宅基地32219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由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革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仁杰身份证复印件、*仁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用地勘测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影像图、承租协议书及附件复印件、往来款票据复印件、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奉化区拆除复耕地块验收意见表及附图证实。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考训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旱地、坑塘水面、有林地、采矿用地及农村宅基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水田及旱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占用坑塘水面及有林地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占用采矿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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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2021-11-04
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123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213执恢105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3-12
2
其他
(2020)浙0213执85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213执8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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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3
其他
(2019)浙0213民初144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
331050
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3310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331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率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507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501元,由被告H某某、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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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203民初6438号
其他
-
--
--
2018-06-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浙0213民初144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H某某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06-27
2
--
(2019)浙0213民初144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波奉化祥和机动车考训场所服务有限公司,H某某,宁波创奋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04-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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