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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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苏05民终5760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8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6-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859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顺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驳回原告张家港顺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2 |
3 | 其他 | (2021)苏0582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1-02-04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终9825号 | 被上诉人 | - | 500000 |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万士宝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万士宝;万士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1-30 |
5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终6674号 | 被上诉人 | - | 74864.1 | 一、维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Y某某退还L某某、Z某某房款74864.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486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L某某、Z某某负担2690元,由Y某某负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L某某、Z某某负担2690元,由Y某某负担1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29 |
6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2民初8045号 | 被告 | 原告: 万士宝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 206667 | 驳回原告万士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士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9-08 |
7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2民初50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Y某某,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S某某 | 5000 | 一、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应承担赔偿原告L某某、Z某某损失5000元的责任,其中任一被告给付上述赔偿款后,其他被告之债务消灭。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50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425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6-08 |
8 | 其他 | (2020)苏0582民初3130号 | 第三人 | 原告: N某某 被告: T某某 | 130000 | 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N某某将位于张家港市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至原告N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5-08 |
9 | 其他 | (2019)苏0583行初18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 10000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12-05 |
10 | 其他 | (2019)苏05行终489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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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拆迁 | M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7-02-19 | |
2 | 裁判文书 | 拆迁 | M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6-12-13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拆迁补偿纠纷 | M某某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16-08-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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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3)苏05民终2127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苏0582民初74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2-11-24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苏0582民初74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2-08-26 | |
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苏0582民初74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2-07-0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13603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0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9115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顺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8-17 | |
7 | 其他 | (2021)苏0582行初5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9115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顺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19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859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顺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2-24 | |
10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0)苏05民终9825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