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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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 | -- | -- | 2018-03-01 | (京石)食药监食当罚〔2018〕120018号 | |
2 | 不执行政府定价 | 罚款5000元 | 5000 | 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 | 2014-03-11 | 石发改检处〔2014〕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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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质监许字﹝2022﹞(石)00421544号-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以下4台压力容器设备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 2022-09-21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京质监许字﹝2019﹞(石)00408367号-13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以下13台电梯设备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 2019-10-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京石烟专[2017]第96号 | -- | 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 | -- | 2036-09-29 | 北京市石景山区烟草专卖局 | |
4 | 京质监许字﹝2019﹞(石)00408367号-2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以下13台电梯设备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 2019-10-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京质监许字﹝2019﹞(石)00408367号-6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以下13台电梯设备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 2019-10-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京质监许字﹝2023﹞(石)00411240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以下1台电梯设备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 2023-05-09 | 2099-12-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911101071022866607 | 营业执照 |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 1988-10-24 | 2036-09-29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京石)﹝2021﹞SPJYHF-456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职工食堂); 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9号(电气化局大厦A座二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 ...更多 | 2021-07-21 | 2026-07-20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京石卫环许决字﹝2020﹞F073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住宿 | 2020-07-09 | 2024-07-08 |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 | 京质监许字﹝2019﹞(石)00408367号-7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 以下13台电梯设备符合许可条件,决定准予许可。 | 2019-10-09 | 2099-01-0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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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京0107执666号 | 申请人 | - | --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4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7-04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1404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亚馨圣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97 | 一、北京亚馨圣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8日的欠付租金666499.97元;
二、北京亚馨圣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京燕饭店主楼四层(包括客房25间、工作间1间、公共走廊区域,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经营场地中自行添置的内外设备腾退,并交付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三、驳回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元,由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负担9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亚馨圣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52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1-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民终438号 | 被上诉人 | - | 116000 |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赔偿金1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1-26 |
4 | 其他 | (2017)京0107执337号 | 申请人 | - | --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34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07 |
5 | 其他 | (2017)京0107民初1779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 11600 | 一、被告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货款一万一千六百元(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从被告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购买的金骏眉茶叶礼盒二十盒,如未如数退还,按照每盒五百八十元扣减);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六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一千三百八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1-16 |
6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民终658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03 |
7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民终658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03 |
8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07民初479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 -- | 驳回W某某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13 |
9 | 其他 | (2014)石民初字第11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 196400 | 一、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T某某经济损失十九万六千元;
二、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T某某证人出庭费用四百元;
三、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三百二十三元,由T某某负担一万一千零七十七元(已交纳五千一百七十五元,剩余五千九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二百四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11 |
10 | 劳动争议 | 2014年石民初字第0884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 -- | 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1-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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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四季快安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四季快安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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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京0107民初2834号 | 其他 | -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1404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京燕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亚馨圣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